配合政府「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」修正,114年出差交通费检附文件说明

  • 配合政府「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」修正,自114/1/1起,使用中央政府各机关补助之经费出差者,请依修正后规定办理。
  • 该要点第5点规定:
  1. 驾驶自用汽车、机车出差者,其交通费得按第一项所定必要路程之公里数各以每公里新台币三元、新台币二元报支
  2. 不得另行报支油料、过路(桥)、停车等费用。
  • 114/1/1起,使用中央政府各机关补助之经费,若驾驶自用汽车、机车出差者,核销时需检附路程公里数之证明文件,俾利核算交通费

附件: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https://law.dgbas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FL017585&kw=%E5%B7%AE%E6%97%8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