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配合政府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修正,自114/1/1起,使用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之經費出差者,請依修正後規定辦理。
- 該要點第5點規定:
- 駕駛自用汽車、機車出差者,其交通費得按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、新臺幣二元報支。
- 不得另行報支油料、過路(橋)、停車等費用。
- 自114/1/1起,使用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之經費,若駕駛自用汽車、機車出差者,核銷時需檢附路程公里數之證明文件,俾利核算交通費。
附件: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https://law.dgbas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FL017585&kw=%E5%B7%AE%E6%97%8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