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須辦理新增或變更項目時應如何處理?

1、須循校內程序核准:
1)耗材、物品及雜項費用增列原計畫申請書未申請之項目。
2)增列研究設備費者及流入研究設備費後總額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。
3)變更之設備單價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,請註明各項金額。
2、須函報國科會核准:
1)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者。
2)增列研究設備費者及流入研究設備費後總額在新臺幣5萬元以上者。
3)設備費項目變更,單價在50萬元以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