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陸地區原始憑證可否作為支出憑證辦理?

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點「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、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」,及第24點「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,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之有關規定者,應依其慣例提出憑證,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」規定意旨,凡在大陸地區取得之憑證,足以證明支付之事實,且係依其慣例而產生之發票、收據或其他書據,經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者,應可比照上開規定視為支出憑證,據以辦理報支。(9112月版#564主計月刊「主計長信箱」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