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由於全球化網路交易日趨頻繁,機關透過網路向國外廠商訂購之部分交易,部分國外廠商均請買方於付費後,直接由網路列印國外發票,作為支出憑證,不再另寄,故上開網路列印之發票,若其記載之事項足資證明支付經過,且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,而無會計法第102條所列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拒絕簽署之情形存在,則該列印之國外發票可併同結匯水單作為辦理經費報支之憑證,免由經手人再開具支出證明單,以提升行政效率(93年8月版#584主計月刊「主計長信箱」)。
向國外採購或是上網下載資料取得電子檔收據及水單,是否可以直接在電子檔收據上由經手人說明不能取得單據原因即可,而不再填寫支出證明單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