向国外采购或是上网下载资料取得电子档收据及水单,是否可以直接在电子档收据上由经手人说明不能取得单据原因即可,而不再填写支出证明单?

目前由于全球化网络交易日趋频繁,机关透过网络向国外厂商订购之部分交易,部分国外厂商均请买方于付费后,直接由网络打印国外发票,作为支出凭证,不再另寄,故上开网络打印之发票,若其记载之事项足资证明支付经过,且经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,而无会计法第102条所列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拒绝签署之情形存在,则该打印之国外发票可并同结汇水单作为办理经费报支之凭证,免由经手人再开具支出证明单,以提升行政效率(938月版#584主计月刊「主计长信箱」)